释义 |
法律分析:中学生学生证可以在学校学生处进行办理 不慎损坏学生证、校徽,现有本人交付书面补发申请,向学院领取“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如实填写,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院办公室盖章,携带损坏的原件到学生处办理。 不慎丢失学生证、校徽,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报失、登记;对丢失学生证者,须登报声明该证作废,要求补发时,应填写“学生证补发申请表”并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院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报学生处,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登报费,从登报之日起须有一个月考察时间,确无找回可能时给予补发。考察期间如找回,可与学生处联系撤回申请。 法律依据:《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是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身份证明,由教务处统一制作,由各学院发放给通过入学资格审查的学生并填写内容,加盖钢印,注册后生效。学生应爱护,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学生证,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间使用,过期及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