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媳妇是否为亲属直系 |
释义 |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旨在解决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的探亲问题。规定了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且无法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相应的探亲待遇。具体假期安排为配偶探亲假30天,未婚职工探亲假20天,已婚职工探亲假20天(每4年一次)。探亲期间工资按标准发放,往返路费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该规定限定了探亲对象为配偶和父母。 法律分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14日) 国发[1981]36号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现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这一规定限定的范围:配偶、父母。 由此一来,公、婆去世,媳妇只能请事假;而岳父、岳母去世,女婿也只好请事假了。(对此,解答人表示遗憾) 结语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得到适当解决。职工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具体假期为每年一次,假期长度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部分超过个人月标准工资的则由个人自理。此规定限定了探亲对象为配偶和父母。对于公、婆或岳父、岳母去世的情况,解答人表示遗憾。这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了1958年2月9日的暂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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