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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一、一般湖北省产假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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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5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