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审判准备 1、召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加者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天将发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加者,发票和通知书应当明确记载事件的原因,开庭时间和场所,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者准备参加审判。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利益。 3、明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是否到庭,公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前,书记人员将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理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审理长核对当事人,核对顺序为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场、职业和地址。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查封完毕由审判长公布案由,公布审判人员、书记名单,并通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益义务,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开申请。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量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种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当事人进行质量证据: (一)证人证言。 (2)证书、物证和视听资料。 (3)鉴定结论。 (4)测试记录。 (三)法庭辩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以下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4、相互讨论。 (四)案件评价和宣告判决 1、合议庭评价 2、宣告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