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高空作业,一般来说: 1.高处作业必须设有现场安全监护人。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安全监护人应先认真检查和清理好现场使其符合安全要求,通道要保持通畅,不得堆放与作业无关的物料。有危险地区,要设警标或围蔽,禁止无关人员通行。 2.进行高处拆卸作业时,一切物品要用吊葫芦、吊绳或用工具袋吊落,严禁直接抛下,如在通道施工时,要临时封锁通道或加防护档板或防护网,并设警告提示绕行。高处作业应距离高压线3.5米以上,并设警告提示防止触电,施工临时电也要留神注意。 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时思想必须集中,安全监护人要履行安全职责,随时注意四周环境和可能发生的情况变化,凡因工程较大,需要多工种或多部门同时进行高处作业时,要听从现场安全负责人的统一协调指挥,作业人员应接受该负责人的指挥调度。尽量避免在同一垂直上下交叉作业,垂直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档板或安全网。作业地区搭设的排栅、平桥、脚手架等要牢固可靠,符合安全要求。高处通道要设置防护栏杆,作业人员对这些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损坏、松脱、霉烂等隐患要及时固修理。 4.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设置的通道和扶梯行走不得贪图方便随便乱走乱攀。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监护人员应承担一定责任。 5.凡登高作业包括其他特种作业(如动火、临时线、进罐作业等)应办妥其他特种作业审批手续。 6.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如发现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作业时,要立即指出,责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者,有权停止其作业。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