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指定管辖,指的是当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并且协商不成的,或者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事实上不能管辖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某一法院来进行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