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行政行为? ?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职能的组织,即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构成行政行为需要四个要素,第一为主体要素,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第二是职权要素,必须运用行政权。第三是对象要素,行政行为针对的是行政相对人。第四是法律要素,该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从属性、单方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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