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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指定管辖?
释义
    指定管辖,指的是当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并且协商不成的,或者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事实上不能管辖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某一法院来进行管辖。
    一、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有何区别
    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有:①移送管辖的法院原本就没有管辖权,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辖权的,可是由于一些原因致使自己无法受理而移交给其他法院。②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管辖权转移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③移送管辖无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有争议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确认本合同无效的管辖权
    法律上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确认合同无效的管辖首先要根据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一般的合同中对于纠纷解决中均会对管辖法院有明确的规定,若存在对于管辖权的约定,则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确定管辖权。其次,双方在合同纠纷发生后也可协商确定管辖权。当然这种事前或事后对管辖权的约定,均不能违反法律对于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最后,若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未事前约定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事后又无法协商确定管辖权,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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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7: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