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首先,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即除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授权外,收集信息的主体不得披露数据,不得将其用于与最初收集时预定目的不符的其他目的。其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如防止丢失、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等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