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精神病患者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人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