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怎么判断? |
释义 | 以案说法——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怎么判断 案情介绍: 2016年1月初,因陈某在甲的女朋友的网络空间留言示好,甲纠集乙等人,对陈某实施了殴打。陈某逃进学校,追打人员被学校保安拦住。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经鉴定,该3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陈某经人身检查,见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例分析: 一般防卫有限度要求,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中,陈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持刀反击,就所要保护的权利性质以及与侵害方的手段强度比较来看,不能认为防卫措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即使防卫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一、防卫过当的界限在哪? 1、要弄清所使用的防卫手段是否适当,首先有必要了解评判该种适当性的标准是什么。 就以往的防卫限度标准而言,其以刑法理论上的必需说和基本相适应说为根据,要求防卫行为既要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必要限度,又要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及后果上基本相适应。这样便自然得出一个结论,即对于徒手侵害行为不能使用锐利器械进行防卫,否则容易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后果,形成防卫过当。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情况表明,基本相适应说的主张虽然具有限制防卫人滥用防卫权的合理之处,但其在实践中的负面作用较大,客观上不利于有效保护正当防卫人的合法权利。 2、基于斯,新刑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防卫行为在力度上可以超过侵害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很显见,新刑法突破了基本相适应说的局限,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完全采取了必需说的立场。根据这一新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对于防卫手段适当性的要求也应有所变化,即对于徒手侵害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毋需动用锐利器械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 但是,如果侵害者身高力大,防卫者明显体弱力薄,或者侵害者人多势众,防卫者却孤立无援,在这些弱不敌强或寡不敌众的特殊情况下,防卫者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遭不法侵害而使用锐利器械反击徒手侵害的,也应当认为是实施防卫行为所必需的,因而是合法允许的。 3、易言之,如果我们排除基本相适应说的思维惯性的影响,从新刑法所确立的注重防卫必要性和目的性的角度来考虑,则不难作出这样的判断,王伟利在身单力薄之时使用菜刀进行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其防卫手段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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