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监察记录能否作为劳动仲裁证据? |
释义 | 劳动监察记录可作为劳动仲裁证据,但需配合其他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检查,包括进入劳动场所、询问相关人员、要求提供文件资料、收集相关情况和资料等。行政部门可当场纠正违法行为。劳动仲裁范围包括劳动关系争议、聘任制争议、人事关系解除争议等。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监察的记录是可以作为劳动仲裁证据的,除了监察记录外,还需要其他的证据进行证明。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劳动仲裁的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监察记录可作为劳动仲裁证据,但除监察记录外还需其他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调查、检查措施,包括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询问相关人员、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行政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劳动仲裁范围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争议。此外,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等也可通过仲裁解决相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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