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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除斥期间、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区别
释义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是相对于实体权利来说的,一旦期间经过,丧失的是实体权利。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所谓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的法律制度。丧失的是胜诉权,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丧失诉讼时效一方还是可以获得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民法体系中的一种制度,指的是请求权因一定期间不行使而生消灭或减损的法律效果。跟诉讼时效是一样的。是相对于取得时效而言的。
    一、消灭时效是什么
    消灭时效,“取得时效”的对称。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依法将丧失实体权利的制度。成立消灭时效的条件有二:
    (1)有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
    (2)该事实状态持续而不间断地经过法定期间。
    消灭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其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但按照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人身权及与身份密不可分的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与物权的支配权共存始终的某些请求权(如排除妨碍请求权)也不适用消灭时效。消灭时效制度的产生晚于取得时效制度;法制史上认为,消灭时效至罗马法大法官法时期才得以确立。东罗马帝国时期得到发展。近代资本主义各国在制定民法典时承袭了这一制度。我国和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也属于消灭时效。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1)尊重客观现存秩序,维护社会交易安全。
    权利外观的继续不变,会产生信赖。例如,土地遭他人长期占有而不加以排除,产生社会长期的信赖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法律秩序的安定,此时即不宜也不易再加以推翻。
    (2)简化法律关系,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
    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会导致举证日益困难,进而造成诉讼久延,与诉讼经济的原则相悖,也会导致法律关系长久难以确定。故此,技术上,以时效代替证据可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
    (3)在权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长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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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