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身病因导致死亡侵权方是否赔偿 |
释义 | 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由于自身疾病造成的,但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一、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从构成要件区分,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损伤他人身体等。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此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了以下几种特别侵权行为: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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