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出具书证仅加盖公章 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
释义 | 单位证明的证明力,我们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来分析。首先,对于单位证明的真实性,法院需要去核实,如果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取,那么在质证阶段;由于此证明即非公权力作出的公务文件,按书证来证明,则其形成时间在后,则违背了书证应当形在事实之前的属性,有违证据三性之一的合法性之嫌。若以证人证言来质证,民诉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庭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 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出具书证的法律效力?现实中法定代表人到庭作证的廖廖无几,此时证据的真实性则难以验证。从合法性来看,单位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是对某人的精神状态、生活作风、夫妻关系等作的需要自然人感知的证明,则其合法性值得推敲。如现实中经常会有居委会、村委会等证明某对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二人内心深处的共识与确认,除非其外化到法律明文确定的程度。但这需要双方举证质证后方可认证,否则,他人难以判断。这个从某种层面上来说是属于一种内心印证,从证明效力上判断,单位证明所待证的事实往往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除了公务性文件以外,单位出具的涉及自然人判断领域的证据材料,其证明力往往难以达到某项事实的证明标准或高度盖然性的程度。以上是关于单位出具书证仅加盖公章 证据效力如何认定?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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