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