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回重审肯定是原审案件有些问题没有查明,或者遗漏一些问题,这是法律程序,为了防止判决不公正的救济途径,不存在处罚的问题。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42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