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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监护的终止指的是父母在法律上可以停止对子女的抚养监护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一)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1、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2、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已经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4、被监护人的父母的恢复;5、因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由上述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监护关系的终止的,将引起监护关系的绝对终止。(二)监护人方面的原因: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
    4、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监护职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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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