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拾得遗失物和无因管理的联系? |
释义 | 拾得遗失物和无因管理的联系:拾得遗失物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通俗的无因管理是以占据他人的所属物为目的的,与有因管理是两个不同的对立面。有时,无因管理的行为会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一、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有什么义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义务有: 1、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二、宪法关于埋藏物的归属如何规定的 宪法没有关于埋藏物的归属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埋藏物应有如下三个构成要件:须为动产。不动产因体积大、固定性强,不易被他物所埋藏,而且不动产上的权利状态均通过登记而显示,故其不能适用于埋藏物发现制度。须是埋藏于他物之中的物。埋藏,指被他物所隐匿或埋没,不易从外部目睹或觉察的状态。他物又称为包藏物,其既可以是土地等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只要是埋藏于其中的物,如墙壁中隐藏之物、夹层皮箱中所藏之物,皆可成为埋藏物。埋藏原因及时间,在所不问。须是所有人不明之物。所有人不明,主要是从物的性质、存在的状态、社会观念等出发,可推知其曾为人所有,现在仍为此人或其继承人所有,但所有人是谁已难以准确地确认。如甲将若干金银藏于其房屋墙壁之中,甲死亡后,房屋被辗转出售,若不能辨明金银为甲所藏,则可认定其所有人不明,此金银应为埋藏物。 三、拾得的遗失物是不当得利吗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要求他人致损和自己获益是有因果关系的。 拾得遗失物,根据法律的规定,拾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是拥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并且负有的保管义务和报告义务。 拾得人的拾得行为也不是致他人受损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因拾得遗失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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