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权人能放弃质权。在质权人放弃质权后,除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以外,其他担保人对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质权的,则担保物权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