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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信息权是否为隐私权
释义
    法律分析:个人信息权不是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要求是什么
    一般而言本罪是告诉才处理,故而你只要收集这些你认为是对你的个人信息进行了侵害的证据即可以立案了。“公民个人信息”包括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重要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打骚扰电话侵害的是他人哪项权利
    侵害的是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以电话或者短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窥视、拍摄他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及私密信息。因此,法律禁止以打电话等方式侵扰他人,打骚扰电话的行为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如何认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如下: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3.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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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2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