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
释义 |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具体如下: 1、得到国际社会成员的公认,具有最高权威; 2、具有普遍拘束力,即所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均受基本原则的拘束; 3、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所有现存的和新产生的国际法规范均应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违背,否则就不能发生效力。基本原则的性质:是国际法的最高原则,是国际法当中的强行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区别有三点,分别是: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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