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已经确权的土地有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 1、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 2、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是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的; 3、对于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4类: 1、土地确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不同主体间就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界限等问题产生异议而引发的争议纠纷; 2、土地侵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对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构成侵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引发的争议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同成员(承包户)之间,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与外村承包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各类纠纷; 4、土地行政争议:此类纠纷是指因相对人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争议纠纷。 综上所述,已经确权的土地有纠纷的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或者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