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遗漏疾病诊断该怎么办 |
释义 | 工伤认定遗漏疾病诊断时,劳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鉴定,仍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诉讼。 一、工人上班期间脑出血是否算工伤 工人上班期间脑出血是否算工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工作期间出现脑出血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根据受伤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给予相应赔偿; 2、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发生脑溢血,如果劳动者在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二、对于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结果不满意怎么处理 对于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结果不满意的处理方式如下: 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结果履行; 2、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及其亲属可以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进行再次申诉。 三、工伤认定成功后对方不服怎么处理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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