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须有林木的致害行为。即出现了林木折断的事实。林木折断不仅仅是指路边树,而是指一切林木。《民法典》规定的林木致害行为是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在林木致害方式的理解上,应当包括林木倾倒,即林木倾倒但未折断,也就是林木从某处断裂,既可以是林木整体的断裂,也可以是树枝的断裂。同时发生的损害是由林木折断造成的,而不是对林木本身造成损害。这里是否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实施的行为导致损害,以及林木是否直接接触受害人,不属于考虑的因素。例如,一人骑车为躲闪即将坠落的折断的林木,仓促之中不慎摔伤,可能受害人并未被折断的林木直接砸到,但此种情况下,也构成林木损害责任。 2、须有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林木折断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二者之间应当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一般地,林木折断直接造成损害事实的,为有因果关系;林木折断等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而是引发其他现象,导致他人受损害,也应为有因果关系。 4、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一般是指管理不当或者欠缺,均以过失方式表现出来。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过失的确定方式应采推定方式。即发生了林木折断的损害事实,首先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证明其是否存在过错的这个举证责任应当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而非受害人承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的倒置。 一、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 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的,应当立案: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伐林木而仍决意实施。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4.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