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的起诉期限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医疗事故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三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三年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方面因素 (1)目前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落后,个人对医疗费用承担能力低下,是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基础。 (2)社会舆论总偏向于弱者的观念,媒体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助长患者及家属的对抗心态和势力。 (3)社会法制观念薄弱。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中执法力度不够,致使医院陷入被动局面。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2、病人方面因素 (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 (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 (3)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许多患者、家属明知自己无理取闹或医院无过错,偏要进行协商,对医院实行敲诈勒索。 3、未说明可能之后遗症和药物副作用 这项原因其实也属于医患双方对于愈后认知的差距,医师在进行治疗之前,并未向病人说明或详细解释可能产生之后遗症,因而在去除原有之病状后,产生出后遗症时,病人无法接受,进而引发纠纷。 有些药物之副作用,只有在比例极少的病人会发生,医师在用药时,往往忽略告知病人,或是怕告知以后,病人反而拒绝服用的情况,因而没有告知病人这些药物的副作用,当病人有严重的副作用产生,自然怪罪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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