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如下: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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