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已知的重大疾病应如实告知保险人。一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已经患有强直症,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或者中止保险合同。但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理赔后再次购买保险产品,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或者加收保费。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已知的重大疾病应如实告知保险人。” 2.《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中止履行保险合同。” 3.《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中止履行保险合同的,应当退还保险费,并应当承担因解除合同或者中止履行合同而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