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传唤通过什么方式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行政和刑事案件中通常有以下四种形式,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传唤证传唤、拘传证传唤,对象都是未被羁押的人员。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强制传唤不是传唤证传唤,也不是拘传,它只是保证传唤正常进行的一种措施,它本身并不能独立存在,也就是说不能单独实施强制传唤,只能由口头传唤和传唤证传唤在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时才可能转化成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