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该通知中曾明确规定继承房产、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接受赠与房产、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等四种情形必须进行公证。而该通知的废止表明上述四种情形将不再进行强制性公证,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终于可以不用公证了,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最低200元,按房产评估价值2%收费,公证费也可以省下来不少。所以这继承权公证的条例被废止后,很多人在继承房产时会简便不少。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市民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不再要求强制公证,不仅节约了市民在办理业务时的费用,而且在程序上也更加简便。与此同时,不再强制公证并不等于不需要公证,在办理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争议仍然需要进行公证。那么房产今后如何办理继承呢?办理房产继承有以下三种方式:1、自行提供材料,材料有:遗嘱、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2、如果当事人自愿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当然也可以凭公证文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拿着法院的生效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综上所述,继承房产,可以不需要办理公证了,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利益。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