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嘱公证书需遵照《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标准制作,满足遗嘱人身份真实、真实表达意愿、证明个人财产、遵守法律规定、符合办证程序等条件。如不符合条件,应拒绝公证。继承公证书由公证处制作。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符合以下条件:(一)遗嘱人身份真实,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人真实表达意愿;(三)遗嘱人证明或保证所分配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完整,表述准确,签名和制作日期齐全;(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拒绝公证。《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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