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所谓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所谓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法。 (三)两种费用的区别在: 1、两者所指的范围存在区别。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法。 2、清偿顺序不同。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完全支付这两种费用的时候,不存在支付顺序问题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各破产费用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的财产只够清偿破产费用的,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3、当不足以同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有3个清偿原则: (1)先清偿破产费用,有剩的再清偿共益债务 (2)当破产费用都清偿不足时,就在破产费用的各顶中按比值清偿。 (3)当足够清偿破产费用,但剩下的不足清偿全部的共益债务时,清偿费用中的各顶则按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所谓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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