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把身上所有东西都放拿出来,连皮带都要解下来; (2)带入问询间,问询是一般是 2~3 人,1~2个问询,1个记录; (3)施加心理压力,开始问询; (4)问询完毕,录好口供; (5)给报案回执,还需要留下自己住址、联系方式。 需要身份证和签名的目的是确定嫌疑人或者证人的身份信息。录完之后留下通讯方式目的是随时可以联系上嫌疑人或者证人。 随着侦查实践中过于“迷信”口供作用,口供的证据效力已被夸大,即便是对口供双重属性的认识,也多是停留在理论上,在此不妨将实践中常见口供形态予以列举,探究其证据效力。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