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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