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有单位,任何自然人都不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贪污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为是自然人的个体(或少数人)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私分国有资产罪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4、立案标准和量刑不同。 5、犯罪对象和处罚方法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一切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对象范围明显宽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范围,此罪追究所有参与犯罪行为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且,贪污罪处罚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更重;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物和其他公共财物,在追究责任时,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处罚单位,对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或其他人员则一般采取追缴赃款的方式。 一、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条件有什么 1、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条件: (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 (3)侵犯的客体: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存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