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
释义 | “单位”是一个高度概括的词语,它将政府机关(乃至国家)、企业、事业(如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各种社会团体,以及城乡集体组织和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均包括在内。因此,用“单位”较法人更具有法律含义的精确性和概括性。 市场经济主体除自然人外,都是单位。智力成果特别是“高、新、尖”,需要规模化研究、需要大量精良和昂贵的设备才能研制出的成果,几乎都是单位所有。在我国,单位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公司) 占有着大量的先进的智力成果。在我国,职务成果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结合现有法律规定,职务成果的范围一般包括: (1)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包括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实用新型专利和职务外观设计专利。 (2)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在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时所创作的作品,它包括本单位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时所创作的作品和受委托的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所创作的作品。另外,职务作品还包括职务软件。 (3)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各级各类组织(包括政府机关) 立项所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极大多数表现为职务技术成果。有的技术成果可以申请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技术成果即是职务发明创造,本文所称职务技术成果不包括职务发明创造。 (4) 单位商业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所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商标标志的形成可能涉及职务行为,但在商标标志形成阶段不属于商标法调整范畴,应归入作品创作;标志被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才是商标,商标离不开商品或服务,故本文对商标不作专门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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