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零税率:零税率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免税:增值税中的免税只是免去某一生产、流通环节的税款,其他各环节税款则不能免除,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零税率适用范围有: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 5、程租服务; 6、期租、湿租服务; 7、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8、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