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不得申请专利优先权? |
释义 | 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专利优先权的取得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如果不符合条件或者是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是不能申请取得专利优先权的,这是我国相关法律中做出的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专利优先权受到了侵犯的,可以选择向法院进行起诉去解决。 一、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要注意什么 1、注意提出时机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后再补交优先权声明,是不能享有优先权的,也无法请求专利局恢复权利。 2、缴纳相应费用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时应当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每项优先权的费用是80元,缴费期限与申请费相同即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优先权费,则所要求的优先权视为未提出。 3、在先申请视撤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且被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其权利。 二、专利申请日期如何确定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专利法第29条规定了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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