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裁员应当优先留用哪些员工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以及有家庭扶养责任的人员。同时,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人时,应通知并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另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人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拓展延伸 企业裁员如何合理选择留用员工 企业在裁员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来合理选择留用员工。首先,要考虑员工的能力和业绩,优先保留那些表现出色、具备核心技能和知识的员工。其次,要考虑员工的适应能力和学习能力,选择那些能够快速适应变化、具备学习和成长潜力的员工。此外,还应考虑员工的岗位重要性和组织需求,保留那些对组织发展有积极贡献的员工。同时,要考虑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能力,选择那些积极主动、具备良好沟通和协作能力的员工。最后,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综上所述,企业在裁员时,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合理选择留用员工,实现组织和员工的双赢。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固定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人,应当通知被裁减的员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的员工。企业在裁员时,应当遵循员工能力和业绩、适应能力和学习能力、岗位重要性和组织需求、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能力等多个因素,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实现组织和员工的双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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