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要求 |
释义 | (一)裁员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四种情形企业可以进行经济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一般表现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资金难以回笼、生产资金周转困难等。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4、其他因为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所发生所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三)裁员人数必须达到法定标准; 裁员人数是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只有达到这两个标准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否则只能通过协商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四)征求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裁员之时,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作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出裁员方案。 一、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二、经济性裁员的限制 为了防止任意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3款规定,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另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的,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第19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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