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旅客享有以下权利:1.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2.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3.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4.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5.旅途过程中,享有在规定期间内变更乘坐运输工具、座位号的权利。旅客应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2.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如在规定时间以前不能成行,应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3.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4.在享受运输服务过程中有损坏运输工具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