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请问怎样才叫抽逃出资?
释义
    比如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就把这100万注册资本从公司基本户上划走,且公司账目里面也没有做账,即为抽逃出资。通常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是注册资本由代理公司提供,就是大家通常说的垫资注册,银行开户许可证一办齐,资金就会被划走,从而造成了抽逃出资的行为。抽逃出资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企业年检上,每年的三月初到六月底参加公司年检的时候,一般是通过不了的。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区别是什么
    1、行为方式不同虚假出资表现为使用虚假证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抽逃出资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没有交付货币,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虚假出资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抽逃出资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更多发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记之后的成立过程中(即)成立前与成立后都有可能构成本罪。3、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虚假出资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抽逃出资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否则,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必须惩法惩处。4、犯罪主体不同虚假出资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抽逃出资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5、欺诈的对象不同二者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都有欺诈行为。虚假出资的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抽逃出资的的对象主要是其他股东、发起人。
    挪用公司资金和抽逃出资区别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 (1)在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 (2)在主观方面,二者同为直接故意,但挪用资金罪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使用权的目的,而本罪无此目的。 (3)在客体方面,两罪同样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 (4)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款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股东向公司借款算抽逃出资吗
    1、股东向公司借款不一定属于抽逃出资。只有当股东向公司借款,金额较大,明显违反一般商业规则的时候,才可能被认定抽逃出资。2、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因抽逃出资导致不能还债谁负责
    1、当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时,有些公司股东就会转移公司财产,抽逃出资,留个皮包公司还债。事实上,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产不足以清产债务的,股东就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2、对债权人而言,债务公司无力还债时,“钱”不一定全打了水漂,积极审查债务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未出资等情况,还是可以尽可能获得受偿的。只是一般人很难调查这类事情,建议最好是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调查取证,以便到法院起诉索偿。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抽逃出资吗?
    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但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账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风险提示: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4 17: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