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行为发来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自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也属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