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四川建筑节能验收有什么新规定) |
释义 | 1.四川建筑节能验收有什么新规定 :《四川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管理规定(试行)》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关于建筑节能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检测及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综合检测》或《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的专项资质,并通过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的申报、评审和管理按《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检测。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和村镇建筑可按相关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机构进行建筑节能综合性能测评。 管理规定 第五条 凡用于建筑工程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原材料、构件、部品,以及保温系统等均应提供建筑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并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有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节能材料、构件、部品,以及保温系统等,一律不准在工程中使用,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节能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应由在四川省注册并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 第六条 当建筑设计采用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时,应对其相关参数进行检测,并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以保证符合设计及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的检测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规格产品、同一批次、同一工程原则进行检测。其抽样数量和检测项目按附件1进行抽样复检,抽样复检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第八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进行耐候性检测,以及配套的抗冲击性能、抹面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检测。 当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耐候性检测和相应的配套检测。 第九条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测应由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外保温系统耐候性检测时,应同时对其组成材料的热工性能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条 进行外保温系统耐候性检测时,委托方应向检测机构提供确定的外保温系统施工方案,并在试验室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在试验基墙上制作检测样墙,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对检测样墙的制作进行监督。在制作检测样墙时,确需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时,委托方应向检测机构提供书面修改说明。 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必须反映检测样墙的制作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 当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面砖饰面时,必须对耐候性试验后的饰面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测。 耐候性试验后的饰面面砖粘结强度应满足《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中对饰面砖粘结强度的要求。 第十二条 当高层建筑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宜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抗风压试验检测。 抗风压试验所要求的施工方案、样墙制作及监督等均按第十一条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采用保温系统的复合墙体,应进行传热系数检测。 当复合墙体的组成材料、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传热系数检测。 第十四条 平屋盖的建筑屋面保温隔热系统,应进行屋面基层上复合的传热系数的检测。 当屋面保温隔热系统的组成材料、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传热系数检测。 第十五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节能要求的门、窗,应对门、窗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其检测的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第十六条 对采用粘贴法或锚固法进行建筑节能外保温施工的,应按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外保温施工粘接强度或锚固强度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其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第十七条 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在进行建筑节能检测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主体有严重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应及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建筑节能检测项目档案,并单独建立建筑节能检测不合格项目台帐。 第十九条 各市、州及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建筑节能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检测工作的管理。 各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测及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通过网络或其它通讯渠道,按要求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报建筑节能检测的情况。 第二十条 当建筑工。 2.近期保温节能在四川范围内有什么新政策 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普及宣传节能知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督促检查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受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用能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用能行为 3.节约能源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国家颁布的节约能源的法律、标准、规范和规定,有哪些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大,几乎各个领域都有涉及的。 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太阳能热利用国家标准目录、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等等。 5.节能法律法规条文文件 近年来我国政府发布的重要节能法规和文件 1、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30号文); 2、2004年11月国务院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3、2006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4、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5、2007年03月19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6、2007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7、2007年10月28日公布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8、2008年1月《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财建[2007]1027号) 9、2008年8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160号) 6.国家发布的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条例有什么 通用法律法规及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4 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5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6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7 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8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9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 10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 11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 12 节能中长期规划 13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14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15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16 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7.请问哪位大侠有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资料呀 由于无法知晓你所在地区,现在提供河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供你参考: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紧紧围绕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共7章87条。 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设专节规定了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激励措施。 它的实施,将为实现节能降耗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是我国节约能源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共6章47条。 它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它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法律责任,为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它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共8章92条。 分别对《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的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共8章92条。分别对《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共7章66条。 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部牵头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共6章91条。分别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防治、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部牵头法律。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3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共6章32条。 分别对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河南省节约能源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共6章34条。分别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它是河南省节约能源方面的一部牵头的法律。 希望对你有帮助,觉得不错的话,麻烦给予好评。 8.关于节能环保的法律 法律常识记忆口诀 一、管辖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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