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机关对人身进行检查应注意的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对人身进行检查应注意的问题有: 1、侦查人员强制检查的对象只有针对犯罪嫌疑人,其他人不能进行强制检查; 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只有在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一、取保候审的电话会不会监听? 取保候审的人的电话一般不会被监听。电话监控一般针对监视居住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二、找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有何规定 找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规定有: 1、需要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 2、尸检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3、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进行检查,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 4、现场调查结束后三天内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5、精神病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侦查期限是多久 办理刑事案件侦查期限视以下情况而定: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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