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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透析病人犯罪了坐不坐牢
释义
    透析病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处罚是一样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未成人犯、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有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监狱服刑人员患有重病,每周都要透析,监狱必须救助。犯人虽然是受管制的对象,也是有基本人权的。对犯人的身心健康国家和监狱也是比较重视的。
    每个分监区都配有一个卫生员,都是懂得一些医疗知识的犯人,有的服刑前还是医生。分监区都备有不少的常备药,普通的头痛脑热卫生员会先进处理,包括一些高血压之类的需要长期服药的病号,卫生员每天也会定时发药。如果卫生员拿不准,解决不了,会由管教民警带着病号去监狱的医院看病治疗,医院的大夫都是学病出身的正式民警,医院也配备的有一些最基本的医疗设备可以检查。
    如果犯人病情比较重,监狱的医院看不好去带犯人到市内的正规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如果不是一些重大恶性的疾病,大医院能很快看好的,可以进行短期的住院甚至是手术。如果是需要长期治疗但又不危及生命的话,会送到省监狱医院长期住院治疗,直至刑满释放,或病情恶化被保外就医。每个省都有一个专门收治犯人的医院,一般都叫新康医院或新康监狱。
    在这所有的过程中,费用全由监狱承担,哪怕是每周透析一次。不过病情到了每周都要透析,基本上都是癌症之类的重大疾病,已经危及到了生命,已经不适合再继续待在监狱里了。毕竟在外面各方面的条件既方便又好。这种病人会在他诊断出病情后,监狱就会给他办理保外就病的手续。
    所以,在监狱里有了病是会及时得到治疗的,而且是由监狱出钱的。尤其如题主所说的需要每周透析的重大疾病,监狱不但要出钱出力,还很有可能给犯人办理保外就医手续。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三条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第四条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第五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 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十三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酌情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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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