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玄武分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红山路196号玄武分局办证大厅;秦淮分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永乐南路9号秦淮分局户政服务中心;建邺分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行政服务中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