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省内户籍居民:申请人交验居住证、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省外户籍居民: 1、申请人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签注居住证的申请居民身份证补领:申请人交验居住证。 2、未持有居住证的申请居民身份证补领的,申请人应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居民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同时需交验下列在宁证明材料之一: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居住信息;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学生证(经教育部门注册)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