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到期了要怎么办 |
释义 | 合同到期一般终止,双方另有约定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到期终止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民法典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 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 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二、房租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租赁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毁损。 4、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 6、当事人协商终止。 7、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严重违反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1)擅自转租、转让、分租、出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 (2)任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损; (3)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4)无故拖欠房租达6个月以上。 三、协议解除书写法要注意哪些细节 协议解除书的主要内容有:1、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2、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达成本协议;3、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的支付、补偿金的支付等;4、双方签字盖章,并写明时间。 需要注意的细节有:(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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