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慢病医保应在参保人患有医保指定的慢性疾病且确诊后,由本市具有相应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诊医师填写《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字,由该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进行审核盖章。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医保信息系统对门诊指定慢性病项目予以自动登记待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